113年度勞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林祺朋
相 對 人 哈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萬7,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連同證物資料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