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方健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5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
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41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1/3)=4,82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