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沈采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