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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鍾秉為   
被      告  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黃昱昇 

訴訟代理人  廖宗德 
            張霈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