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人即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  



上訴人即  陳諺緯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通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