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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文正即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生寶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生寶建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文正為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生寶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核准清算完結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王文正為生寶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生寶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生寶公司清算完結後,經本院於113年7月1日以新院玉民政113司司76字第1131000220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其後生寶公司於113年7月5日選任聲請人為生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清算完結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7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王文正為生寶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