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5號
吳采模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良臣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103字第1131000284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周良臣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3年8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司第13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0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
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周良臣為台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