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黃新傑即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
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黃新傑為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浚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浚洸公司)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呈報清算完結在案,徵得黃新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黃新傑為浚洸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保管人之身分證影本等為證。
三、
經查,
聲請人為浚洸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3年10月4日
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
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浚洸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黃新傑為浚洸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