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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徐尹容(即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
            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7號清算完結事件,現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相對人之清算申報是否經核定及完稅,未見復,有本院114年1月2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227字第1149000001號函、114年3月7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227字第1149005145號函在卷可考。從而,相對人現尚未清算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