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債 務 人 羅婷
一、㈠債務人羅傑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616,23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㈡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羅傑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羅婷負清償責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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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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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