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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玟憲  


            李培稜  


一、債務人李培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432元,及其中新台幣23,930元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務人陳玟憲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