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玟憲
李培稜
一、
債務人李培稜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432元,及其中新台幣23,930元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務人陳玟憲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
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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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