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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嘉慶  

            吳桂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7,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39元
朱嘉慶、吳桂琴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97,339元
朱嘉慶、吳桂琴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39元
朱嘉慶、吳桂琴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