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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承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承霈向債權人借款139,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
    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64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16,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