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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勝元  


債  務  人  藍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勝元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藍玉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新臺幣339,422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勝元自113年6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9,967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藍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