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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夏晴安  

            夏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6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夏晴安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夏玉梅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1,65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債務人夏晴安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21,6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夏玉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9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60元
夏玉梅、夏晴安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5828元
夏玉梅、夏晴安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60元
夏玉梅、夏晴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5828元
夏玉梅、夏晴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