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薛智為
債 務 人 陳珮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
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年7月5日撥付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另約定相對人對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三、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相對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5日(證四),聲請人前已於113年1月5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證五),現催告期間已過,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
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所載之金額未償。 五、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文。二、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五、繳款催告書
暨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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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