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溢豊即林旭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76,8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28,345元
99.9.6~104.8.31
20
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
104.9.1~清償日止
15
2
148,491元
99.9.21~清償日止
8.1
自民國9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