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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嘉惠於92年02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82元
廖嘉惠
自民國94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3725元
廖嘉惠
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