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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川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明海 

債  務  人  孫誌皓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新台幣2,281,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日
(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1,581元
112.11.13~清償日止
3.90
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2
446,325元
112.11.13~清償日止
3.90
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3

344,802元
112.12.4~清償日止
2.095
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4

1,379,210元
112.12.4~清償日止
2.095
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