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代 理 人 彭郁群
黃建龍
一、㈠債務人黃震鴻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839,811元,及其中新台幣3,778,972元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債務人黃震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65,843元,及其中新台幣740,869元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債務人黃震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159,778元,及其中新台幣2,102,106元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震鴻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建龍負清償責任。㈣債務人黃震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879,231元,及其中新台幣1,851,553元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震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建龍負清償責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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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