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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葉嘉鈞  

債  務  人  葉佳慧  


一、債務人葉佳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44,121元,及其中新台幣2,214,15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6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嘉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葉佳慧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