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孫新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孫新德前於民國99年3月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1,46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