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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彭俊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俊浩前於民國113年04月11日(以下同)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14,267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彭俊浩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19,154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4267元
彭俊浩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
002
新臺幣219154元
彭俊浩
自民國113年0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4267元
彭俊浩
自民國113年0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219154元
彭俊浩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