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7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二、 緣債務人陳玉婷 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萬元,利息年息百分之12.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三、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9年7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462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四、 緣債務人 陳玉婷 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9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7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五、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9年7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731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六、 緣債務人 陳玉婷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2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七、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9年7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1674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八、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88元
陳玉婷
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2
新臺幣44621元
陳玉婷
民國109年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3%
003
新臺幣116749元
陳玉婷
民國109年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88元
陳玉婷
並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002
新臺幣44621元
陳玉婷
民國109年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003
新臺幣116749元
陳玉婷
並自民國民國109年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