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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戴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30,342元,及其中新台幣27,613元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15,13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