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博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朱博安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3,53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