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旻邑
郭敏男
一、
債務人郭旻邑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252,6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0.266,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32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19,30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6,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3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務人郭敏男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此有郭敏男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債務人郭敏男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
當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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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