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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江文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05元,及其中新臺幣9,735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江文鋒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4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9735元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