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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2月24日
1,185元
CSA0000000

002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5月31日
2,472元
CSA0000000

003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93元
CSA0000000

004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12月31日
148元
CSA0000000

005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1元
CSA0000000

006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3月31日
972元
CSA0000000

007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3月31日
1,170元
CS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