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東霖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