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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德倫即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完結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9日就任為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因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尚完結清算事務,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月9日完結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