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100號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完結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9日就任為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尚完結清算事務,又鑑於清算
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月9日完結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