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175號
主 文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完結台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7日就任為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35號聲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復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2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10月27日完結清算在案,
惟因公司帶處分資產繁多不易變現,又鑑於清算
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3年度司司字第120號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4月26日完結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