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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6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代 理 人 陳品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吳念慈即楊念慈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