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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5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3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債  務  人  劉沅熏即劉美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