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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8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7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蔡喬安即蔡郁榛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提出本院民國107年度司執字第1558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該債權憑證執行受償情形記載「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963號執行債務人蔡郁榛之不動產,受償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詳如附件分配表)。」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後並無分配表,且債權憑證後附之繼續執行紀錄表上蓋有騎縫章,然債權憑證上並無騎縫章,顯見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不完整,有漏缺頁。故本院於113年6月1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