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8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8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張淑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淑玲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第三人陳報,該債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樂字第40399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