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9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景嵐
債 務 人 彭世宇
0000000000000000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
住所在苗栗縣,且
聲請狀內未陳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以查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另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綠點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自民國113年2月19日由該第三人處退保,故此部分不予執行,併予說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