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09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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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與
債務人李彥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提出本院民國106年度司執舜字第18067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查該債權憑證上加蓋有「
本件繼
續執行情形如附頁之繼續執行紀錄表」之戳章,且債權憑證後頁上蓋有騎縫章,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後並未繼續執行紀錄表,顯見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不完整,有漏缺頁。故本院於113年7月17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7月18日送達,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列印資料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