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351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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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GRUEZO JEFFERSON PANGILINAN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
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