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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547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4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雯雅 債 務 人 陳蓉蓁即陳玉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係設籍於宜蘭縣,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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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