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6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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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賴大山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4214號
債權憑證,具狀對債務人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詹宣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其中債務人詹宣勇業於113年6月13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詹宣勇業已死亡,
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詹宣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