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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6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45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蔡明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明哲之薪資,第三人豐元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