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6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976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煜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該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