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757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籍設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1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旭東所有之人壽保險契約,經本院核發
扣押命令後,據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
上開保險契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5月7日北院英113司執甲字92119字第1139014497號
執行命令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