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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0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3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楨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目前勞保投保單位係迪曼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