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22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昌遠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王石麟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提出對債務人王石麟之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