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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5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339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慶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呂哲偉即呂約翰之繼承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債 務 人 呂欣珍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未據債權人代未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14日命其於文到1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