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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5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9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趙鎰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而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信義區、信義區、松山區、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前述第三人登記地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妥,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