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88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烏薏涵
債 務 人 張慧珍 住臺東縣○○鄉○○村00鄰○○○○ 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烏薏涵、張慧珍分別設籍於桃園市大溪區、臺東縣長濱鄉,且
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