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8922號
住桃園市○○區縣○路0號6樓
債 務 人 宬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晟達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即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竟群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設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淑惠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又
按「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
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922號返還投資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判決,因該判決
主文第三項之假執行宣告,故以之為執行名義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然敗訴之債務人對前開執行名義內容全部不服,於113年10月16日提起
上訴,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審上字第813號審理,後轉分114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33號事件,於114年4月28日調解成立而終結。則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之民事判決,因
上揭114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33號調解筆錄即已失效,自無從再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雖於1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33號調解筆錄
正本,
惟觀其調解內容為
上訴人(即債務人)與調解
參加人連帶分期向債權人清償,清償期限係114年5月30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於債權人提出該調解筆錄時顯未屆清償期,自亦無法為新執行名義請求本院向債務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4年5月1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後七日內補正執行名義,債權人於114年5月28日陳報已於同日另案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債權人誤繕為111年度)重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另案聲請強制執行,則
本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執行名義,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